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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3 05:20:0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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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心得体会 1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 49 号,以下简称《规
则》)。《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
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
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
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
“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
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
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
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
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
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
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
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
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
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
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
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
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
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
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
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
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
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
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
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
用,形成育人合力。
《规则》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
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
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
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
好教育生态。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 49 号,以下简称《规
则》)。《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
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
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
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
“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
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
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
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
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
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
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
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
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
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
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
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
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
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
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
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
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
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
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
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
用,形成育人合力。
《规则》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
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
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
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
好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