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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2 08:48:0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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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论文 5 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论文 1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 20 年 5 月 1 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
高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6 日至 8 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 。通
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
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
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
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
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
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
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
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
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增加
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
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
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
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
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
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
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
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
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
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
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
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三人
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
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
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
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
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
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
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
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论文 1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 20 年 5 月 1 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
高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6 日至 8 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 。通
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
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
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
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
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
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
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
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
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增加
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
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
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
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
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
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
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
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
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
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
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
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三人
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
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
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
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
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
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
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
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